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按照《意见》,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
据了解,《意见》重新界定了参保范围。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大学生、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为保证两项制度的平稳衔接与过渡,筹资标准采取“一制两档,差别缴费”的办法,对应设计了两档待遇标准,按省要求,再逐步过渡到一个档次。2018年,成人居民一档320元,二档21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执行210元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个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社区及乡镇卫生院看病报销比例最高达90%
按照保障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同程度地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倾斜,引导和鼓励居民首诊进社区,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达到90%。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左右设定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18万元,二档16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执行18万元。对慢性病、常见病门诊治疗纳入门诊支付范围,定点医疗确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报销额度设定为160元、200元、300元档次,报销额度均高于原有两项制度标准。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对特殊群体建立弹性的保障机制。一是将恶性肿瘤、尿毒症等6种大病门诊治疗纳入支付范围,同时提高报销额度。二是综合原新农合特殊慢性病病种、享受人群及费用支付等情况,拟将城镇职工糖尿病等22种特殊慢性病病种同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三是将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四是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在个人缴费、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待遇方面继续予以政策倾斜。五是结合原制度生育待遇标准,将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比例在50%至70%
筹资标准按规定为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结合近三年大病保险支付情况,确定2018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起付标准为1.4万元。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分段设定、逐段递增,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报销比例确定在50%至70%,年度报销额度上不封顶,进一步提高了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