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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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由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领导等七部分组成。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社会民生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足为民惠民利民,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整合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使城乡居民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从医疗保险制度上打破了多年形成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使农村牧区居民可以和城镇居民平等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改革效果。

二是使城乡居民实现了待遇的统一。从已经出台整合方案地区看,多数可以实行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部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时采取一制两档,作为过渡,条件成熟时全面统一。同时,城乡居民医保的三个目录是统一的。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将逐步建立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连同已经建立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形成。

三是使城乡居民实现了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统一。借这次整合,实现了城乡居民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整合,强化了经办服务能力。包头市在医保局下专设稽查监督中心,强化了医保的管理能力。适应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就医特点,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方便农村牧区居民就医。建立异地参保机制,以往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特别是进城居住的农牧民由于户籍限制,只能在户籍地参保,发生医疗费用需回户籍地报销,来回路费、食宿费支出大,且耽误时间,甚至耽误治疗,造成很多不便。为此,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建立区内异地参保办法,方便群众就近参保和就地看病。

下一步工作重点是加大盟市工作力度,已经出台整合方案的地区要尽快完成机构整合和职能划分。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