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HR日常工作中,与劳动者初签和续签劳动合同也是一件比较费心费力的事情。特别是续签,即使借助一些软件,在员工人数多的情况下,还是容易忘记。
特别是劳动者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下,一言不合就仲裁,一言不合就诉讼。“没签订劳动合同,你得支付我二倍工资,发了我就辞职!”我们HR的小神经快承受不起来自这个世界的恶意了。
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在我们的印象里的确是这样,这也使得我们更加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也存在以下情形,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01
超过仲裁时效
HR可不会提醒你这个~~
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它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是针对企业未按照法定要求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又分为两种情形: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次日,即入职一年以内满一个月,今天离职,明天起算,到明年今天,为仲裁有效期。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长于一年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如2015年8月1日入职到2016年7月31日满一年,从8月1日起算,到17年7月31日为仲裁时效期。
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须在上述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而得不到仲裁庭与法院的支持。
02
补签了劳动合同
有没有主管吓你说补签不行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一段时间内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倒签在实际用工之日,即将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包含在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但签订日期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
这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订立该份书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则应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了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合法权利已通过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放弃;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后的合法权利通过已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来保障。此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劳动者合法权利予以保护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故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03
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
本人是六娃,你找不到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一一和劳动者面签,尤其是劳动者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时,这就存在两种可能:其一,劳动者为了便利而请其他人代为签字;其二,劳资人员为了便利而请其他劳动者代为签字。
对于代签的劳动合同,有劳动者在离职后以劳动合同文本上并非自己签字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应支持二倍工资。
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的书面文件很重要。
04
合同法定续延期间,员工处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等
法定续延期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动变更延长,直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法定续延期间是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基础上的续延,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需要再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二倍工资的形成是因为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女职工“三期”等期间,职工事实上没有提供劳动,双方实际上没有产生用工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二倍工资形成的基础。故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05
单位积极磋商签订
劳动者就是装逼不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条表述非常清楚,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在一个月内没有其他法律责任,包括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等。